由於最近恐怖的殺人案件頻傳,引起大眾對失蹤人口問題的重視和關注,然而對於家人失蹤多久後才能報警,至今還有很多人狐疑!像是兒少或成人失蹤,未滿24小時不能報案?這就是錯誤的觀念!警政署表示,不管兒少或成年人失蹤,都「沒有24小時後才能報案的規定」,24小時後才能報案是錯誤訊息,只要有人失蹤都可馬上就近報案,警方必須立即建檔,通報全台第一時間全力協尋失蹤人口。
隨著社會結構變遷與人口流動頻繁,失蹤人口案件高居不下,警政署指出,「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」規定,警察對於失蹤人口報案,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,不得拒絕或推諉,否則違反規定,可處申誡至記過,警政署從未規定須失蹤24小時後才可受理。若是未滿七歲兒童,緊急查尋24小時後仍未尋獲,且疑涉刑案時,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。
家人失蹤 記住三不一沒有
許多失蹤兒童找不回來的協尋案,幾乎都是走失超過24小時才報案,因為民眾不知可以馬上報警,因而錯失黃金時機。有鑑於此,兒福聯盟提出「三不一沒有」口訣,提醒民眾發現家人失蹤「不用等」,可立即報案;報案地點「不用跑」,無論何地都可就近報案;而透過失蹤兒少中心協尋「不用錢」,民眾通報兒少失蹤「沒有案底」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。有需要可聯繫失蹤諮詢專線(0800-049-880,您失蹤,幫幫您) 。
家人走失應如何報案?失蹤人口報案與撤銷查尋的方法
家人走失時,儘速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失蹤人近照,就近向警察機關報案;報案時,應將失蹤人走失時的穿著、特徵、攜帶物品、走失之原因及走失前的異常言止,詳實告知受理員警,並提供失蹤人的人際網絡資料,以利員警的查尋。
●承辦單位、核辦天數:戶籍地或發生地警察所、分駐(派出)所(不分管轄隨到隨辦,迅速通報查尋,發現涉及刑事案件,另依刑事案件偵辦。)
●申請手續: 失蹤人的家(親)屬持相關證件,向警察所、分駐(派出)所報案(撤銷),經受理後,即依規定輸入電腦建檔全面查尋(撤銷)。
●繳驗證件:1.報案人及失蹤人的身分證明文件(如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駕照、學生證………等)。2.繳交失蹤人最近照片1張。3.辦理撤銷查尋免繳證件與照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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